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离婚分割房产的特殊情况有什么 |
发布者:admin 发布时间:2024-05-09 阅读:504次 |
离婚分割房产的特殊情况有什么
一、离婚分割房产的特殊情况有什么 婚前购房: 1、在登记前一方全款买房,并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,为个人财产,除非另有约定,离婚时不予分割。 2、在登记前一方全款买房,但是登记在双方名下的,视为是夫妻共同财产,离婚时协议不成的,法院进行分割。 3、在登记前贷款买的房子,登记在一方名下,但是用共同财产还贷的,离婚时房产归登记方所有,但是婚后房产增值部分和还贷部分为共同财产,离婚时另一方对此部分可以要求分割。 4、一方父母登记前为子女购买的房屋视为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,属于个人财产,除非另有约定,离婚时不予分割。 5、登记前双方父母买的房子,在双方离婚时,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比例进行分割。 婚后购房: 1、夫妻婚后一方用自己的个人财产买的房子,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,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。 2、夫妻婚后一方用自己的个人财产买的房子,但是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视为是夫妻共同财产。 3、夫妻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子,不论登记在哪一方名下的,都属于共同财产。 4、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,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,视为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, 5、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,登记在自己子女及其配偶双方名下的,属于夫妻共同财产。 6、婚后双方父母出资的,全款买房的,写在一方名下的,按出资比例,按份共有,在双方名下的,如果没有约定份额,那就是共同共有。 《民法典》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、变更、转让和消灭,经依法登记,发生效力;未经登记,不发生效力,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,所有权可以不登记。 二、什么情况下离婚可以多分财产 1、夫妻一方隐藏、转移、变卖、毁损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,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,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,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,那么另一方就可以多分财产。 2、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是平等分割,但法院在判决财产分割时,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,按照照顾子女、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,因此,女方、抚养子女的一方和婚姻无过错方可能会多分财产。 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,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;协议不成的,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,按照照顾子女、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。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,应当依法予以保护。 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、转移、变卖、毁损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,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,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,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。离婚后,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,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。 三、离婚对没有产权的房屋怎么分 离婚对没有产权的房屋,法院会对该房产的使用权进行划分。 根据法律规定,对于离婚时还没有取得全部所有权的房产,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条件决定房屋的使用权归属,获得房屋的一方也只能取得使用权以及有限的收益权,对另一方则进行补偿。 若之后取得了房屋所有权,双方可以协商,协商不成可以自行向法院起诉确定房屋产权。 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,为夫妻的共同财产,归夫妻共同所有: (一)工资、奖金、劳务报酬; (二)生产、经营、投资的收益; (三)知识产权的收益; (四)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,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; (五)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。夫妻对共同财产,有平等的处理权。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,相信已经已经对离婚分割房产的特殊情况有什么的问题进行了解答。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,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,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。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,您可以点击下方“立即咨询”按钮寻求专业侦探的帮助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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